排放检测不合格机动车,应当限期维修并复检,如果逾期仍上路行驶,将依车型进行差异化罚款。近日进行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新增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经排放检验不合格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确保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未经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检验通过。

对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继续上道路行驶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为,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处罚,对轻型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对重型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此外,对规范执法也新增了约束性规定。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