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有关重型车辆第六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简称《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执行国Ⅵ排放标准。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执行国Ⅵ排放标准。

《通告》规定,2020年12月31日之前,河北省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Ⅵ排放标准现行阶段要求的重型燃气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6月30日之前,河北省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用户,所销售车辆需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通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