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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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条例的,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其中最高可达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