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巩固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出行安全,切实把市重点民生实事办实办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12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将城市区物流配送货车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公安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文件中明确的“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

二、设置城市物流配送货车禁行区域,具体范围为:丝路大道(不含)以东、三川大道—中州东路—安居路(不含)以西、邙岭大道(不含)以南、南山大道(不含)以北范围内道路、桥梁。

三、自2021年4月30日起,新注册登记的燃油城市物流配送货车不再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禁止在禁行区域范围内通行。

四、对2021年4月30日前,已注册登记的燃油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设置通行过渡期,期限为两年;过渡期内,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2023年4月30日后,不再办理《货运车辆入市通行证》,禁止在禁行区域通行。

五、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无需办理通行证,每日除早高峰(上午7:00—9:00)及晚高峰(下午5:30—7:30)不得在城市区禁行区域行驶外,其它时间通行不受禁行区域限制。

六、其它货车禁行规定仍按《关于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告》(洛公〔2019〕155号)执行,与本通告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商务局

洛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