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交运输〔20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省在屯昌、澄迈、三亚等13个市县37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陆续开展了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各试点市(县)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运行正常,M站布局基本满足社会需求,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和维修治理水平明显提升,车辆复检合格率显著提高,车主投诉较少。为进一步扩大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成果,降低我省汽车污染物排放,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I/M制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

自2021年6月15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所有超标排放汽车的维护修理信息将实时上传至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并与省级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数据实时交互。全面推行超标排放汽车检测与维修闭环管理,即:超标排放汽车应到M站进行维护修理,经修理合格后再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进行复检。

二、全面构建自由、开放、公平、便利的检验与维修制度格局

I站和M站应加快建立和完善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一站式便民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质量。I站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并在办事大厅公示全省M站信息和微信公众号,便利车主自行选择和联系送修。凡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维修企业,均可作为M站。M站按照技术规范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精确诊断和维修治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择部分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治理水平好、群众认可度高的M站作为技术示范站,提升示范引领效应。

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诚信体系,规范经营行为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I站的监督检查,对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技术参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依法守信经营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暂停网络联网,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M站的监管,严厉查处垄断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和过度维修,谋取暴利的不诚实守信行为。

(三)M站企业要自觉接受群众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提升排放维修过程中环境保护水平。对于维修治理作业中产生的“四废”(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要集中收集、统一有效处理。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并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多的M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四)提升M站专业治理水平。相关行业协会要组建我省I/M制度专家团队,切实发挥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专家库的作用,搭建I站和M站专业技术交流平台,加强对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解决治理难题;要积极开展有关制度、专业技能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我省超标排放车辆治理水平。

联系人:卓伟民;电话:66235680。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XXX年XXX月XXX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XXX车辆识别代号〔VIN码〕:XXX)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企业(M)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