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工信部明确规定新申请产品从7月1日起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并在《公告》中作出明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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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装ETC车载装置的相关要求

1、自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 ETC 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并在《公告》参数“其他”栏中描述:“该车型可选装ETC 车载装置。”

2、设置六个月过渡期,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过渡期内,车辆产品选装的ETC车载装置,可采用直接供电方式,也可采用非直接供电方式,并在《公告》参数中进行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选装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

3、采用直接供电方式的ETC车载装置,应按照GB/T 38444-2019《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进行相关检验检测。

4、需选装ETC车载装置的车型范围:乘用车、货车、客车及专用车产品,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城市公交客车、二类底盘基础上改装的专用作业类车辆及特型机动车产品。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在申报《公告》时,也应按要求选装ETC车载装置。

可以搭载ETC装置的车型包括乘用车、货车、客车等,但不包括三轮汽车和城市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