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电费补贴4000元/辆·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接续全区攻坚行动期间补贴办法。

根据实施细则,全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运营、换电站建设、换电站运营、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等进行补贴。

实施细则明确7大类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

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

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

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年。

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千瓦时;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

实施细则提出了申报各项补贴的必要条件。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充电设施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全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私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报主体为在全区范围内依法营运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