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28日印发《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的公告》,批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1340-2005)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相关内容及《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废止。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
本标准准规定了第六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 M2、M3、N1、N2和 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 M1类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整车试验排放限值
与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粒子数量排放限值,变更了污染物排放测试循环;
——增加了非标准循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WNTE);
——增加了整车实际道路排放测试要求和限值(PEMS);
——提高了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排放质保期的规定;
——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排气管口位置和朝向要求;
——增加了实际行驶工况有效数据点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
——增加了降低原机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判定方法;
——增加了新生产车的达标监管要求;
——增加了双燃料发动机的型式检验要求;
——增加了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检验要求。
在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中,要求发动机系族或发动机-后处理系统系族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应满足表 5 规定的有效寿命期(里程或时间周期)。
排放质保期规定中,要求生产企业应保证排放相关零部件的材料、制造工艺及产品质量,能确保其在有效寿命期内的正常功能。
排放相关零部件如果在质保期内由于零部件本身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或损坏,导致排放控
制系统失效,或车辆排放超过本标准限值要求,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使用者按照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指南(手册),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油品和反应剂。
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使用者,在质保期内应保留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油品和反应剂的材料证明(如:1 年内正规加油站凭证,正规销售店的反应剂销售凭证)。
若能证明排放相关零部件所出现的故障或损坏是由用户使用或维护不当所造成,则生产企业可不承担相关质保责任。
本标准分为6a和6b两个阶段实施,主要技术要求不同点见表8。自表7规定的实施之日起,凡不满足本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车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不满足本标准相应阶段要求的新发动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投入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提前实施本标准的地区,应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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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代替GB 1769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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